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日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在京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郭金龙表示,双方将在保险项目、保险创新、投融资服务、人才交流等方面加强合作,实现共赢发展。
他指出,北京市高度重视金融保险业发展,今后将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进一步加强服务、完善政策,为各类金融保险机构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中心城市。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焰表示,这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是中国人保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建设的新起点。作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保险合作伙伴,中国人保以专业实力和一流服务出色地完成了奥运保险服务保障工作。中国人保配合平谷区政府以“共保联办”的方式,经办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有效促进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的创新。此外,中国人保还积极参与支持北京市土地整备项目和金融街拓展项目,都进展顺利。
因保险合同“隐藏”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往往拒绝理赔而引发争议。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首次规范了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标准等内容。广东省内的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必须依照一定标准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
广东省高院介绍,2009年10月新保险法施行后,个别条款在适用中存在一些争议,司法实践中新类型保险纠纷案件不断涌现,造成各地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为统一裁判尺度,广东省高院与广东省保监局等有关单位联合论证,出台了指导意见,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及保险人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利益、保险理赔、保险合同解释、财产保险合同的代位追偿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根据这一指导意见,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两种义务,并明确规定履行两种义务应达到的标准。广东省高院民二庭庭长丁海湖说,对“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细化,将使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获得操作性较强的依据,能够更公平、更有效地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以往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经常出现免责条款“潜伏”在合同里。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提示,许多投保人容易忽视免责条款,或对免责条款的涵义并不了解。此指导意见规定,免责条款必须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并在保险合同中使用黑体字等醒目方式或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确认明白条款内容,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保险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原则上应当达到普通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明白地知晓免责条款的内容、涵义和法律后果的程度。如果免责条款未达到上述标准,出现争议时,保险公司不得依据免责条款拒绝赔偿。
同时,这一指导意见放宽了受害方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条件。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例,受到损害的第三者在责任确定后,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或者一并起诉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并获得法院支持,受害方的理赔程序更加“简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