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保监局实行民事诉讼案件报告制度
来源:辽宁省保险学会
日期:2011-02-25 00:00:00.0
2月24日,辽宁保监局为加强对保险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决定征集新《保险法》实施后各机构发生的典型民事诉讼案件,进行汇总分析研究,给今后的诉讼工作提供参考,下发了《关于实行民事诉讼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一、建立民事诉讼案件定期报告制度。对于2009年10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期间发生的已决民事诉讼案件,各省分公司应于2011年3月18日前报送至省保监局法制处。2011年2月1日后发生的已决民事诉讼案件,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至省保监局法制处。二、民事诉讼案件报告的主要内容。实行一案一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争议焦点、胜败诉原因分析。对于诉讼案件所反映的新《保险法》条文理解差异、保险合同条款理解差异、公司内控漏洞等问题,应进行重点分析。在报送报告的同时,应附有判决书、保险合同及其它书面证据的复印件。三、各省分公司要高度重视民事诉讼案件报送工作。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并于2011年2月25日前将指定的职能部门和报送联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反馈辽宁保监局局法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