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社保征〔2010〕6号
各分中心、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3号)及《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5号)精神,现将城乡居民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征缴经办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缴费核定
劳服中心审核《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报核定表》(津社保城乡养征字1号,以下简称《个人核定表》),录入缴费人员身份号码,选择录入缴费类型、缴费比例,核定个人缴费缴费金额、补贴金额,生成补缴费金额及缴费金额合计。核对无误后,生成并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交缴费人员办理缴费结算。
(一)年缴费核定
对缴费类型选择“年缴费”的,按照5%、10%、20%、30%四档选择核定缴费比例,生成当年缴费金额;对补缴费人员,依据本人间断缴费年限情况,审核录入补缴费年限,依照当年缴费标准核定补缴费金额;依据本人申报的补贴金额,核定录入区县财政补贴金额;市财政补贴,依据当年财政补贴标准,生成市财政补贴金额;依据当年缴费金额、补缴费金额、区县财政补贴金额,生成缴费金额合计。
(二)趸缴费核定
对缴费类型选择“趸缴费”的,按照10%、20%、30%三档选择核定缴费比例,按照政策规定核定录入趸缴费年限,生成趸缴费金额;依据本人申报的补贴金额,核定录入区县财政补贴金额;市财政补贴,依据当年财政补贴标准,生成当年市财政补贴金额;依据趸缴费金额、区县财政补贴金额,生成缴费金额合计。
(三)区县财政补贴的集中核定
对行政村或工作站为所辖居民集中申报区县财政补贴的,审核行政村或工作站填报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申报核定表》(津社保城乡养征字2号,以下简称《单位核定表》),录入单位代码,调取行政村或工作站内当年缴费人员身份号码、姓名,按人员核定录入区县补贴金额。核定无误后,按单位汇总生成区县财政补贴合计,并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交行政村或工作站,办理缴费结算。
二、被征地农民缴费核定
(一)单位登记管理
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审核行政村填报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二)》(附件三,以下简称《登记表二》),选择录入单位代码、单位名称,审核录入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专管员姓名、联系电话,参保险种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日期按照行政村办理信息登记时间核定。审核录入后,经办机构留存《登记表二》及实施方案。
(二)人员登记管理
依据行政村填报、经区县劳动和社会部门审核的《单位核定表》,审核录入参保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户口性质、人员类别等相关信息。其中,人员类别按“征地农民”选择录入。登记无误后,留存《单位核定表》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缴费核定管理
审核《单位核定表》,按人员核定生成缴费比例、缴费年限,并依照参保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与缴费比例、缴费年限的乘积,核定生成人员缴费金额及缴费金额合计。核定无误后,按单位汇总生成并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交行政村办理缴费结算。
附件:1、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有关政策的通知(略)
2、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3、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报核定表
4、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申报核定表
5、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二)
二〇一○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