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检查,吉林保监局发现,虚假保单抄件与正式抄件存在较大差异。如:假抄件使用普通WORD文档字体,正式抄件使用业务系统字体;假抄件中对车辆初次登记只精确到月,正式抄件精确到日;假抄件保险期限月份不足两位的未用0补足,正式抄件用0补足等。
对此,吉林保监局对使用虚假材料进行交强险费率浮动的两家机构采取以下措施严肃处理:一是停止其接受车险新业务三个月;二是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警告;三是要求上级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保监局;四是依照“打三假”的有关要求,将发现的虚假保单和保单抄件移送公安部门。
针对依据假抄件进行交强险费率浮动的问题,吉林保监局对各保险公司提出如下要求:一是要严格按照中国保险协会颁发的《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进行承保;二是应对无法提供上一年度交强险保单原件的客户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三是立即终止与提供假抄件的代理机构、业务员的业务合作;四是自查2009年度交强险业务,附有可疑保单和保单抄件的,由省公司汇总后向保监局进行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