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09〕182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规范化和现代化、推进我省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提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出如下信息系统建设要求:
一、认真做好信息系统规划设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众多、地域分散,参保缴费相对灵活,权益记录和待遇保障周期长,加强全省统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规划设计,有利于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经办能力和服务能力,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质量,为进一步完善政策和做好决策提供支持。
(一)统一规划,整体设计。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部《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坚持统一建设的基础上,充分利用金保工程既有建设成果,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整体规划中,根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长远发展要求,统筹进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建设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二)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与金保工程其他信息系统执行统一的业务标准、信息标准和技术标准,确保与其他信息系统之间,特别是与城镇各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和共享。由于管理服务对象不同,实施时间要求较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可暂独立于各项城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运行。
(三)统一软件,分级部署。在全国统一标准版新农保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全省统一本地化开发,建设《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系统优先采用市级集中的数据分布和系统模式,即数据在市级集中,充分利用金保工程已经建设的统一数据中心,建立全市“大集中”系统,通过网络支持各县(市、区)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可暂时将系统部署在各级统筹地区,要逐步实现向上集中过渡。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各项城镇社会保险一体化的信息系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新农合业务的地区,要积极推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与新农合信息系统的融合。
二、认真做好信息系统各项建设
(一)加快统一软件建设。按照“分步实施、急用为先”的原则,省里将加快统一软件的开发。系统在起步阶段,为确保发放先期实现城乡居民基本信息的采集、核对、修改,以及待遇核定、待遇发放等功能,满足符合条件、年满60周岁的全省户籍城乡居民从
新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地区,应使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各地可根据本地政策和业务经办模式,按照“最少必须”的原则,进行系统本地化开发。已经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地区,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是独立建设的,应过渡到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当地城镇各项社会保险已实现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的地区,可在原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和完善,但须实现与部省联网监测系统的有效衔接。
(二)推进数据向上集中。探索建立省级数据中心与各地数据中心之间的数据采集和传输机制,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数据的省级集中。省级集中的数据包括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公共服务、基金监督和宏观决策数据。同时,加快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联网监测工作,年底前各地要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施中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三)推动网络向下延伸。各地要在连通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及街道、社区的基础上,加快将业务专网进一步向农村乡镇延伸,形成支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网络环境。向乡镇一级延伸的基础网络,要严格执行部省关于金保工程网络系统的IP地址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充分利用当地政府网络资源,优先通过业务专网向下延伸。对无条件实现专网连接的地区,可以采用VPN方式实现基层联网。按照数据集中的要求,适当扩展网络带宽,增加网络备份线路,支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实时办理。
(四)做好公共服务系统建设。各地要充分利用金保工程已经建设的公共服务信息系统,面向城乡居民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已建成12333电话咨询服务信息系统的地区,要进一步扩展咨询服务范围,逐步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使其成为广大城乡居民了解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和办事程序,查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状况,以及咨询投诉、反馈意见的重要渠道。适时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提醒、待遇申领通知等短消息服务。同时,要借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府网站,建设基于互联网的查询服务系统,为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提供统一的、“一站式”的网上服务或自助式服务。要在业务网络向乡镇延伸的基础上,面向参保农村居民就近提供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等信息查询服务。
(五)积极发行和应用社会保障卡。各地要以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为契机,积极发行应用社会保障卡,为城乡居民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提供方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新农合业务的地区,要率先发卡,并与新农合统筹考虑,共用一张卡。已经面向城镇参保人员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要努力扩大发卡范围,逐步将城乡居民纳入,实现参保人员人手一卡;尚未发卡的地区,要创造条件,早日发卡。各地发行和应用社会保障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标准、规范和管理要求,确保社会保障卡的通用。
(六)积极探索与相关领域信息共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开展需要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密切配合。各地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要积极探索与相关领域信息系统的衔接,先行实现定期信息交换,逐步实现联网信息共享。一是探索与公安部门公民信息管理系统的衔接,有条件的地区,要以公安部门提供的人口基础信息为基础,直接构建城乡参保居民基础数据库。要与公安部门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交换死亡人员信息,支持领取养老金资格的有效认证。二是探索与金融机构业务系统的衔接。要借助金融系统,开展缴费、待遇发放、账户查询等工作,方便参保人员缴费和获取保障权益。三是探索与民政部门、计生部门、残联等相关信息系统的衔接,促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统筹实施。
(七)切实保证信息系统安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数据安全和系统的稳定运行至关重要。各地必须切实采取访问控制、病毒防范、入侵监测等基础安全防护措施,做好业务专网与外网(互联网)的安全隔离,建设并部署数据备份系统,制定数据备份恢复策略。目前已经部署备份系统的地区,要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开展的要求,进行扩建扩容。已经建设和规划建设容灾备份中心的地区,要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系统纳入其中,与其他业务系统统筹考虑容灾问题,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系统在遭到破坏时能迅速恢复并不间断运行。要借助金保工程建设的全省统一网络安全信任体系,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采用基于PKI/CA数字证书技术的安全访问控制。试点地区,部里将直接面向业务操作人员发放数字证书,并提供认证服务;其他地区,待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到统一的网络安全信任体系上。
三、认真做好信息系统建设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