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村金融合作,建立统一的金融服务平台,有助于分散农业生产生活风险,降低信贷门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为推动农村金融合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近期,江西保监局就江西省“三农”保险参与农村金融合作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
一、江西省“三农”保险参与农村金融合作现状
江西保险业按照“逐步试点,循序渐进”的原则开展农村金融合作,目前主要开办了小额借款人意外保险和林业保险两个险种。
(一)农村小额借款人意外保险边试点边推广。作为第一批开展农村小额借款人意外保险试点省份之一,江西省共有中国人寿江西省分公司等5家寿险公司取得试点资格。截至2009年6月,保险公司共确定试点县27个,投放试点产品14个,累计实现保费收入1172.29万元,保额59.25亿元。该保险业务主要通过农行和农信社等银行业机构代理,以贷款金额为保险金额,当借款人发生人身意外时,由保险公司向银行赔付借款人未还的借款。保险费率在1.2‰-2.5‰之间。
农村小额借款人意外保险实现了银行业、保险业和农户的“三赢”。一是促进了农村小额贷款的发展。保险业的介入使银行机构所承受的金融风险大为降低,贷款供给有效增长,上半年累计发放相应贷款59.25亿元。二是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通过银行机构的代理,保险公司有效开拓了试点县域的农村保险市场。三是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保险的支持降低了贷款门槛,农户可以更容易地获得贷款用于农业生产,并保持良好的还款记录,建立良性循环。
(二)林权贷款和林业保险共同支持林改进程。江西省林业用地面积1.59亿亩,2004年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2009年被列为首批中央财政补贴的三个林业保险试点省份之一。为积极参与林改,2007年江西保监局与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林业厅联合下发《关于全面做好江西林权改革金融配套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建立‘银行信贷+商业保险’的林业贷款风险防范机制,保险公司要为贷款抵押的森林及借款林农提供财产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有效帮助银行转移和化解贷款风险”,为金融保险业参与林权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
根据方案,江西省实行公益林火灾保险全省统保,保额每亩为500元,保费0.5元,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分别补贴30%和70%,同时建立生态公益林火灾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商品林实行“自愿投保,投保则补”的原则,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分别补贴30%、25%和5%的保费,保额不超过800元;投保人可选择商品林火灾保险和林木综合保险,前者承保火灾风险,保险费率为1.5‰,后者承保多种自然灾害风险,保险费率为4‰。截至2009年7月底,全省累计承保林地534.79万亩,承保面为5%,其中公益林330.30万亩,商品林204.49万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89.85万元,保额1.65亿元。已决赔款353.2万元,未决赔款428.34万元。此外,人保财险等公司还通过银行机构承保借款林农的意外伤害险20.41万元。林业保险的风险补偿机制有效保障了银行信贷资金安全,促进了贷款发放,截至2009年6月末,全省林业贷款余额37.37亿元,比年初增长39.49%。农村保险与农村信贷共同促进了江西林业的发展。
二、农村金融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农村经济多元化的发展,农村金融保险需求也趋于多样化和差异化。但目前江西省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主要集中在林业保险、小额意外险等少量险种,险种责任范围不宽,银保双方合作平台尚未形成,合作领域有待深化,农村金融合作现状远不能满足农村发展的需求。
(一)缺乏政府政策支持和推动的平台是制约农村金融合作的制度因素。由于金融业分业经营的体制,纯粹商业化的银保合作磨合成本高,困难较多。目前,各级政府已经分别向农业贷款和农业保险提供了财政支持,促进了农村金融的发展,可以考虑进一步以财政补贴为纽带,推动农村金融合作,形成财政和金融的合力。据了解,部分省、市已经开展相关探索。如陕西部分试点县(区)开展的蔬菜“银保富”业务,蔬菜大棚经营者向银行每申请1万元贷款用于建设温室大棚,可同时投保保额1万元的大棚棚体损失保险和保额为2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400元,其中大棚经营者承担30%,财政补贴70%。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开展的“政银保”业务,由政府提供担保基金,种养专业户及各级企业组织按标准可分别向商业银行申请50-500万元五个不同档次的贷款。保险公司对贷款本金提供保证保险,保费费率2%,由投保人支付50%,区担保基金支付50%。当贷款发生损失时,三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赔付并联合追偿。此外,宁波等地对规模养殖户也开展了类似的业务。
(二)银保双方基础条件薄弱是制约农村金融合作的市场主体因素。一是较高的运行成本限制了金融机构网点的发展。农村贷款业务和农村保险业务都是高风险、低收益、分散化的金融业务。为提高经济效益,2001-2008年,全省农行、农信社合计撤并农村网点1325个,农业产业与金融产业的良性互动发展关系还比较脆弱。二是金融合作试点范围尚未拓宽。保险与银行合作创新所必需的产品需求分析、信息沟通等机构还不健全,银行对金融合作中的保险创新介入还不深,银行创新与保险创新脱节。三是金融合作所需的经营人才缺乏。保险公司基层员工虽有一定的保险工作经验,但大多未经金融保险等专业教育和培训,缺乏经济金融知识、对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较为生疏、难以分析市场的有效需求、难以发现农村金融合作的突破口。四是激励制度欠缺。保险公司的考核机制对农业保险的激励远低于其它主要险种,造成各级干部员工创新动力不足、展业热情不强,对于农村金融合作缺乏长远的规划。
(三)交易成本较高是制约农村金融合作深化的市场因素。金融合作涉及多方交易,交易成本过高抬高了金融供给价格,减少了农民实际可获得的优惠。一是由于部门合作机制尚不健全,加大了农民享受金融保险服务的成本。如某些贷款项目的评估程序复杂,评估费用较高,让农民望而却步。二是代理手续费支付不规范。农村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而农村金融代理网点相对稀缺,造成代理手续费率节节攀升,个别地区达到30%左右,压缩了承保利润空间,降低了承保公司积极性,也无形中抬高了农村金融保险服务的价格。
三、加快推动农村金融合作的建议
农村金融合作是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推动因素,应积极打造政府推动、多方参与的合作平台。
(一)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合作机制,形成农村金融合力。一是建立由省政府牵头,农业、林业、财政、人行、银监、保监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领导小组或部门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金融保险支持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问题。二是在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的基础上协调相关部门、相关行业的合作。林业部门为投保及借贷提供统一的评估标准,各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简化服务手续、降低农民申请金融服务的成本。三是建立信息共享的工作联系机制。农业部门、林业部门将农业生产、登记变更、自然灾害等情况及时告知金融保险部门,同时金融保险机构也及时将贷款、承保等情况向农业、林业部门备案。四是引导全乡、全村联片投保,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和理赔认定难度。
(二)加快产品创新与衔接,完善农村金融合作产品。一是完善农村金融产品合作开发机制。保险公司省公司与农信社省联社、相关商业银行省行之间定期开展联合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协商设计出保费低廉、投保理赔便捷、保障范围更贴合市场需求的金融合作产品。二是提高“三农”保险产品的灵活性。推进保险责任多样化,将雨、雪、冻、虫、火、盗等纳入保险保障范围内,实行农业综合保险。推进保险期限灵活化,根据农作物和牲畜的生产周期,设定多个期限供农民选择。推进保险费率差异化,根据农产品的生长期实行不同的费率;根据投保范围的大小和投保率,实行费率差额。三是探索保险产品与银行产品的融合。将政府补贴、农业贷款和农业保险融合成统一的政策性农村金融综合产品,明确各环节的成本与费用,实现一站式服务,便民利民,提高效率。同时,政府监控各环节的成本费用,防止额外的“手续费”、“代理费”发生,以降低金融产品价格。
(三)改善农村金融保险服务,建立现代农村金融保险制度。一是树立现代农村金融保险服务理念。将改善农村金融保险服务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着眼于现代农村金融保险制度的建立。二是提供便民金融服务程序。银行、保险与农林管理部门通过共享信息的充分利用,减少调查审批环节。保险公司简化理赔程序,明确理赔时限,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三是逐步完善农村金融网点。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向乡、镇延伸机构,在重点乡村组建保险联络员队伍,增强展业、承保、防灾减损、理赔等层面的服务能力。四是加速培养农业保险与农村金融合作业务人员。使业务人员具备农林勘查、评估、定损及相关银行业务知识,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
(四)加强农村金融监管合作,推动农村金融健康发展。人民银行、银监、保监部门等加强监管协调,推动农村金融合作,防范金融风险。一是加强业务引导。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参与新农村建设、林权制度改革、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等各重要领域,积极发挥金融保险的社会服务功能。二是规范业务流程。规范银业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业务流程,开展联合检查,查处消费误导、现金支付手续费、无理惜赔拒赔等违规经营行为,确保农村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三是提高农村兼业代理的审批管理效率。由各省分行、农信社省联社统一申报网点、加强对各网点的业务管理与指导,以提高审批效率,规范兼业代理行为。
(五)充分发挥农村组织的作用。目前,江西省共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3639家,拥有社员和会员63.2万人,带动农户99.2万户。借助农村合作组织开展贷款、保险业务,可以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业的发展。一是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银行、保险可以通过农村合作组织的渠道低成本开展金融保险宣传,并可通过农村合作组织获得农户信息,降低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二是发挥规模效益。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中介,充分发挥信息统计和共享优势,可以成片投保、整体理赔,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农村保险规模不经济问题,同时也可降低银行和农信社的经营成本,使农村合作组织成为银行、保险、农户之间信息沟通与业务发展的桥梁纽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