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2007]64号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保基本、广覆盖”的原则,现就完善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制度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完善“农保”制度的目标
建立以本市户籍农、副业从业人员为参保主体,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参保者和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参保者在年老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保”制度。“农保”制度实行区县统筹,并逐步形成多渠道的基金筹措机制和养老金合理稳定的增长机制,不断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水平。
实行区县统筹,是完善“农保”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农保”社会化程度和保障水平的客观要求。实现区县统筹,有利于增强“农保” 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保证“农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有利于规范基金运行,加强监督,确保“农保”基金安全;有利于在各区县内逐步统一缴费基数、比例,规范养老待遇政策,逐步健全“农保”制;有利于理顺“农保”管理机制,推进政策执行,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大“农保”区县统筹的财政投入力度
进一步加强“农保”基金征缴,扩大“农保”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以区县为统筹单位,形成区县和乡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农保”基金投入的机制。同时,各区县要探索建立多渠道的“农保”基金筹集机制。
三、严格“农保”基金管理
参照《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要求,将“农保”基金纳入区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实现区县统筹前,确保“农保”结余基金全部纳入区级财政专户管理。
“农保”基金实行区县集中管理,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对区县“农保”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定“农保”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农保”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账户基金。统筹基金从现行按乡镇分账核算,逐步过渡到在各区县内统筹调剂使用。
“农保”基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各区县要健全“农保”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基础管理,建立行政监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基金监督体系,确保“农保”基金安全。
市、区县“农保”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不再从“农保”基金征缴数额中提取。
建立“农保”养老金合理稳定增长机制,切实提高参保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参保人员的养老金标准原则上于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政府确定。
五、进一步完善“农保”政策试点
浦东新区和松江区要根据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就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基数、比例和征缴办法,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统一业务经办和操作流程等,制定完善“农保”政策试点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六、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县要加大对“农保”规划、组织、指导、协调的力度,切实履行对“农保”基金征缴、基金统筹、基金监管、财政投入、养老金按时 足额发放、经办管理等的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各区县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