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月24日召开的天津市2009年第一次产险总经理高峰会议上,在津经营车险业务的18家产险公司的总经理再次签订了《天津市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
本次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是在2007年《车险自律公约》和补充协议的基础上重新起草的,在总结前段车险自律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自律的措施和内容。
公约要求各签约公司的交强险与商业车险手续费要分账管理,凭保险中介专用发票支付,每一笔金额要与保单的实收保费相对应,并注明保单号码,凡支付的手续费必须列入手续费科目,严禁以报销虚假的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于支付中介手续费,确保车险经营数据的真实性。
在机动车辆承保方面,签约公司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辆费率浮动的相关规定,不随意压价打折。凡符合费率优惠条件的,必须明折明扣。 不得在备案条款和费率以外以任何形式变相降低费率和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不拒保交强险,不捆绑销售机动车商业保险。
签约公司保证不与未经批准的非法代理人发生代理业务关系,保险代理手续费或佣金只能支付给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合法保险代理人。严格执行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直接业务不得支付代理手续费。交强险代理手续费支付单笔最高不得超过4%;商业车险手续费支付单笔最高不得超过15%。要严格执行见费出单制度,不得事先向保险中介机构预付周转资金。
实行信息通报制度。每个签约公司设立一名车险市场信息员,每周向协会报告车险市场情况,车险自律执行小组进行汇总,对大多数公司反映有市场违规问题的公司,由车险自律执行小组通过车险自律简报的形式向各签约公司进行信息反馈。协会还要定期召开产险总经理峰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采集违规公司信息,对大多数公司总经理认为市场不规范的公司,当场公布并进行批评和谴责。上述信息同时抄报保监局。
建立自律组织,实施自律检查。为了使《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得到落实,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成立车险自律执行小组,采取交叉抽查、举报检查和定期巡回检查的方式开展自律监督和现场检查工作。各签约公司向行业协会缴纳自律保证金,经检查须扣减违约金的,在该公司自律保证金中直接扣减。凡自律检查小组现场检查发现有违规或接到有关违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自律公约自动授权协会秘书处根据违规情况对违规公司分别予以行业通报批评、扣减自律保证金、自动停业整顿、媒体舆论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