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保监局明确提出,严禁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消费者的委托,代领退保金和保险金。
山东保监局发文保护消费者保险资金安全
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保险资金安全,山东保监局日前发文就加强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有关事项予以明确规范。
山东保监局提出,保险消费者在投保时要审慎选择交费及领款方式,通过委托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进行交费或领款,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益,有效防范资金被侵占或被挪用的风险。需要交纳续期保费的消费者,如果前期已选择现金交费方式,可以到人身保险公司营业场所或委托保险营销员,将交费方式变更为非现金方式。
保险消费者现金领款或单次现金交费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须由消费者本人授权的直系亲属,到人身保险公司营业场所、人身保险公司委托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或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等特定场所办理,并须提供消费者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代办人员身份证件原件、户籍证明等资料。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收付费机构核对上述证件,并留存其复印件。人身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后,应向保险消费者出具加盖公司印章的保费收据或发票。保险监管部门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以投保单、复印收据、自制凭据、外部购买凭据和白条等作为收付费凭证。
山东保监局明确提出,严禁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消费者的委托,代领退保金和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