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日前出台了一系列调整有关民生保障待遇标准的政策,从4月1日开始实施。调整后的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为600元/月,最低为435元/月。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者,伤残津贴标准和生活护理费也都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为600元/月,最低为435元/月。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分别提高到495元/月、550元/月、60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继续按照略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原则确定失业保险金托底标准。
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伤残津贴或定期伤残抚恤金(以下统称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如下:致残一级增加36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4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1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00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960元/月,致残二级2800元/月,致残三级2630元/月,致残四级2470元/月。
生活护理费调整如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6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3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990元/月。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领取的养老金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的,补足到伤残津贴标准。
2008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 (以下统称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