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社【2009】2030号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9〕211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省级财政
省级财政对试点县参保农民缴费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金额按试点县当年参保缴费人数、试点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核定。
(三)县级财政
试点县财政对参保农民缴费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标准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金额由各试点县根据当年参保缴费人数核定;对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由各试点县按实际参保人数和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对选择高档缴费标准缴费和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由各试点县按当地具体实施意见确定的奖励标准、缴费人数等给予补助。自行提高基础性养老金的,提高部分由各试点县按当地实施办法规定给予补助。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1、申请报告。包括本地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准备情况、政策规定和资金安排情况、试点启动和实施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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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年已经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纳入试点范围的试点县(以下简称原有试点县),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省级审核
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负责将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驻安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依据专员办审核结果核定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资金拨付办法
为确保参保农民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以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为一个运行年度,按年与县级财政结算中央及省财政补助资金。具体操作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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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试点县,在年初时按上年实际结算资金的80%下达中央和省级预算,相关资金按季预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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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公式:
中央财政当年结算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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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新农保实际参保60周岁以上农业户籍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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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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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预拨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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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不足(结余)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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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8月底前,省财政根据委托监督部门等审核确认并盖章的申请报告,按照上年新农保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和当年省财政补助标准,核定当年省级应补助资金,扣除年初预拨资金,并增(减)上年指标不足(结余)后下达省级结算资金,同时拨付中央结算资金。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结算公式:
省级财政当年结算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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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新农保实际参保缴费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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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省级财政补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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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预拨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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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不足(结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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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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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农保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
要将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二)各试点县待具体实施意见出台、新农保制度正式实施后,对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后,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及时足额发放养老金。逐步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
(三)试点县财政部门要做好新农保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核算工作,真实、准确反映资金状况;新农保经办机构要认做好个人账户资金收支核算工作,全面核算反映养老金发放情况,详细记录相关信息。
(四)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新设“2080306 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科目,各级财政对新农保的补助都要列入该科目。
(五)新农保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探索有效的基础数据审核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等方式,防止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情况的发生。
各试点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跟踪检查和追踪问效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农保基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虚报参加新农保人数骗取上级补助的,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对各地新农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省财政补助资金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