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政府四届一三一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深圳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作出四点部署:一是由市政府分管金融的副秘书长牵头,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和深圳保监局联合成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推进领导小组,确保在2009年上半年完成各项试点工作。二是选定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夜总会、歌舞厅、影剧院、卡拉OK、俱乐部等公共娱乐场所开展试点。被保险场所经营者可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及风险程度选择不同保险金额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但对第三方人身损害的基本保险赔偿责任限额,每人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含死亡、伤残和医疗救助),投保人数按照规定,根据场所性质和建筑面积核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实行以单位基本类型、守法状况、理赔情况为基础的浮动费率制度。三是试点期间,保险公司负责建立与风险水平挂钩的合理定价机制,对被保险场所的火灾风险进行严格评估,根据承保条件和风险评估状况厘定费率水平; 市公安消防部门和保监局负责制定对符合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保障范围单位的监管方案,并组织施行;市金融办和保监局负责协调保险行业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作用和意义进行大力宣传。
(编辑: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