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出台政策,对在宁设立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对高管人员纳税进行补助。
一是建立“金融企业领导班子成员(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补助”政策,即对驻宁的银行类金融企业、保险类金融企业的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进行等额补助。个人所得税地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补助政策从2008年起开始执行。
补助范围为驻宁银行、保险类金融企业宁夏分公司的高管人员。补助程序:上述各金融机构提出返还申请,提交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办理补助事宜。
二是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鼓励区外、境外金融企业(包括银行类、保险类企业)来我区设立机构拓展业务,对区外、境外金融企业在我区省级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奖励。奖励内容为对金融机构购建办公设施或正式开业后的开办费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具体奖励标准为:银行类金融企业,设立省级分行奖励20万元;保险类金融企业,设立省级分公司奖励10万元;设立分支机构奖励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