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上海市政府下发了《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定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凡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条件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费用支出居民医保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财政补贴、职工医保基金划转和专项资金组成。其中,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段确定。根据《试行办法》暂定为:
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
同时,登记缴费期内,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登记、缴费手续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以外资金,由政府财政补贴资金等支付。
费用报销据悉,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居民医保范围的,由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报销。
具体报销办法为:70周岁以上的人员,住院支付70%,门诊急诊支付50%;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人员,住院支付60%,门诊急诊支付50%;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住院支付50%,门诊急诊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50%;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支付50%,门诊急诊支付50%。参保人员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
居民医保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等,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参保人员5类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包括在国外或者境外发生的、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交通事故所发生的以及不符合医保诊疗项目的多种医疗费用。
费用结算据悉,参保人员未办理转诊手续或者未携带就医凭证的,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而参保人员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可以在3个月内,凭本人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参保人员就医次数或者医疗费用出现异常情况的,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可以改变其费用结算方式,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经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予以报销。
《试行办法》还同时规定,参保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供养人单位的劳动保险待遇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参保人员中属于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等,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适当减免,减免部分由专项资金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