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而“食以安为先”,鉴于苏丹红、福寿螺、多宝鱼、三鹿奶粉等事件屡禁不止,2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七次会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以此作为保障民众饮食安全的基本法律。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和经营者应当符合的条件,譬如,具有消毒,防腐、防鼠、防虫等设备设施,具有食品安全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等,同时规定了禁止生产的食品,譬如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的食品。当然,生产经营食品须持有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餐饮许可证等自是理所当然。这些都是1995年《食品卫生法》的老套做法,没有什么新奇的。《食品安全法》的安全标准、食品检验、风险监测与评估、以及责任制度等,才是该法真正的贡献。
目前的食品标准,已经混乱得足以让企业无所适从,标准名目绝不止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还有另一体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此外,各种食品又有自己的生产标准。据统计,仅食品农药残留指标就有291条,这虽然与国际食品法典中的2439条相去甚远,但已经足以让企业晕头转向。为此,《食品安全法》要求卫生部制定强制性的国家标准,以统一标准诸强割据的混乱局面。
此前的食品卫生法规,并不禁止食品免检,于是,某些品牌食品因食品质量优秀获得免检资格。为严防食品领域的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并且,监管部门须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
《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卫生部联络医学、农业,食品、营养方面的专家组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在监测到食品风险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立即进行食品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公诸于众,及时发出风险警示。
“乱世用重典”,在当前食品安全极其混乱的情况下,必须对相关责任人科以重责。无证生产或者有证生产不安全食品,当然要受到巨额行政处罚,其责任人甚至可能坐牢,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还需承担民事责任,并且民事责任须“损一罚十”的形式优先赔偿。也就是说,三鹿公司应当首先赔偿结石患儿的经济损失,然后才是面对行政罚款的处罚。《食品安全法》还对食品广告责任着重规定,此后周杰伦代言薯片广告恐应谨慎,小心食品安全惹祸上身。
三鹿三聚氰胺这种有毒有害添加剂需要禁止,蒙牛特仑苏OMP也不得在食品中使用。《食品安全法》下的添加剂不仅需要安全可靠,而且需要在技术上具有必要性,蒙牛OMP虽无毒性,但也不是牛奶所必须的,故而理当禁止。不仅如此,面粉中的增白剂、猪饲料中的瘦肉精,均应在禁止之列。
不过,《食品安全法》的监管体系并不完美。从1998年开始,我国的食品监管采取属地监管的模式,2000年改为垂直监管,在食品安全法中,监管体制又回到了属地监管。即在地方协调下,地方卫生、工商、质监、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自分段管理。然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并不清楚,这势必再现争相监管或者推诿监管的“六龙治水”局面。
从三鹿事件来看,百姓最关心的乃是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现,《食品安全法》中的主动发现机制并不明显。监管部门需面对鸡蛋、牛奶等无数食品,更需面对无数受监管企业,仅靠几个监管部门,怎能应对?对此,笔者以为,行业协会的自律与媒体舆论监督不可或缺。
食品行业协会本身负有自律职能,但是,无论是奶粉事件,还是瘦肉精事件,行业协会在明知行业存在“潜规则”危害消费者的情况下,依然一声不响,不履行其自律职责,致使广大消费者甚至付出了生命代价。对此,行业协会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行业协会的隐瞒责任,实为一大憾事。
三鹿事件最早是由媒体曝光的,但是,据言,在早些时候,湖南某报早已发现三聚氰胺问题并决定登报,但三鹿的“广告公关”策略发挥了作用,通过在该报刊登广告,三鹿“摆平”了媒体。如果媒体早一天报道,消费者便少一点损失。因此,食品危险的发现离不开媒体,媒体亦需承担社会责任,甚至承担瞒报的法律责任。
“徒法无以自行”,《食品安全法》究竟如何,尚需期待其执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