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华泰雇主责任保险附加SARS(非典型肺炎)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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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 责任保险 | |||
所属公司 |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
缴费方式 | ||||
保险期间 | ||||
保险责任 | 一、身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十天后,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因患SARS(非典型肺炎)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十天后,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因患SARS(非典型肺炎)或疑似非典后在有关机构指定专科医院或医疗机构一次住院诊疗,保险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扣除免赔期(五天)乘以每人、每日100元人民币的住院津贴计算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诊疗,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十天后,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因患SARS(非典型肺炎)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十天后,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因患SARS(非典型肺炎)或疑似非典后在有关机构指定专科医院或医疗机构一次住院诊疗,保险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扣除免赔期(五天)乘以每人、每日100元人民币的住院津贴计算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诊疗,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二条 赔偿限额
1、身故保险金: 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5万元
2、住院津贴保险金: 人民币100元/每人/每天
赔偿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
第三条 免赔期(天)
身故不扣免赔
住院津贴扣除五天免赔期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雇员花名册、有关机构指定的专科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或死亡证明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有效单证材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在十日内支付赔款。
第五条 责任免除
1、承保前或本附加合同生效十日内被保险人所雇用人员已被确诊感染了SARS病毒。
2、承保前或本附加合同生效十日内被保险人所雇用人员被确诊感染了SARS病毒的疑似病例。
3、主险合同失效的。
第六条 释义
SARS:按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定义为准。
附加合同生效日:自保险公司签发本附加合同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其他事项 本条款与雇主责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宜以雇主责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