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内河拖轮的拖带责任。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承保保险拖轮以顶推、绑拖、旁拖、吊拖等方式拖带他船在可航水域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拖带船舶以及所载货物遭受损失,根据拖带合同依法应由保险拖轮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其拖带合同。在保险期内,拖带合同如有变更或更改,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本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三、保险费率
年基本保险费率为0.5%;总公司可根据业务经营情况在此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
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为准,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则以本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