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天安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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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 责任保险 | |||
所属公司 |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
缴费方式 | ||||
保险期间 | ||||
保险责任 |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对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发生主险责任范围内意外事故致伤残、死亡、或患职业性疾病而引起仲裁或诉讼,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对该民事法律责任,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50万元。 |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对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发生主险责任范围内意外事故致伤残、死亡、或患职业性疾病而引起仲裁或诉讼,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对该民事法律责任,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50万元。
二、雇员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的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事故致伤或疾病。根据雇用合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包括诊察、处方、非自费药费、X光检查、手术费及救护车使用费等)。但对于受伤员工的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空调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除紧急抢救或另有约定外,受伤员工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指定的医院就诊。
本保险每人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5000元,绝对免赔额100元人民币。
三、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间的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费、医疗费及其它赔偿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等其它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对人身伤亡的赔偿,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币5万元(含人身伤亡、医疗费用、抚恤费)为限;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每次事故免赔额为 200元人民币。
四、二十四小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基于雇佣合同对其雇员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发生人身伤残或死亡(或自发生该人身伤残后180天内发生的死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上述雇员应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及徒工。
保险人不负责对于雇员因从事打猎、爬山、滑雪、拳击、田径运动、极限运动或因酗酒、吸毒以及神志不清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人身伤残或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员工公(劳)务出国条款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因公(劳)务出国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发生意外或患职业病而致伤残、死亡,被保险人依照法律及雇佣合同应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其中医疗费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__元人民币。
六、罢工、暴动、暴乱、骚乱条款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动、暴乱、骚乱而导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发生意外造成其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依照合同应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七、核子辐射责任条款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从事核工业生产、研究、应用的被保险人,其所聘用员工在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由于意外的核泄漏事件造成的伤残、死亡或由于辐射使员工患有职业病而致伤残、死亡,被保险人依照合同及相关法律而应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八、雇员航空人身意外身故抚恤保险条款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雇用在册正式员工因基于雇用合同事务乘坐民用航空器时,遭受意外造成身故,被保险人支付其家属的福利性抚恤金。
本保险每人定额赔偿20万元。
九、高级雇员指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抚恤保险条款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雇用在册高级雇员因基于雇用合同事务乘坐民用航空器、火车时,遭受意外造成伤残、死亡,被保险人支付高级雇员或其家属的福利性抚恤金。
本保险乘坐民用航空器发生意外,每人最高赔偿限额500万元;乘坐火车每人最高赔偿限额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