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附加停车场机动车辆盗窃、抢劫责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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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 责任保险 | |||
所属公司 |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
缴费方式 | ||||
保险期间 | ||||
保险责任 | 在本保险期限内且在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停放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管理物业范围内停车场中的机动车辆,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受理并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附加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
在本保险期限内且在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停放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管理物业范围内停车场中的机动车辆,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受理并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附加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车辆使用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 属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为其服务的任何人所有或使用的机动车辆;
(三) 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四) 任何车辆内财物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参照费率规章在投保时协商确定,但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摩托车损失每辆最高赔偿限额为一万元,汽车损失每辆最高赔偿限额为十万元。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保证停车场有专人看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项义务而发生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其他事项
(一)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车辆找回,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退还保险赔款。
(二)本附加险必须在投保物业管理责任险基础上,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另外加保。本附加险条款与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有不一致之处时,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规定之处,按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