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种植保险
来源:中国商业保险网
日期:2009-03-18 00:00:00.0
产品名称 |
烟草种植保险 |
|
险种类别 |
农业保险 |
所属公司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投保范围 |
烟草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烟草部门的要求和规范标准;生长正常 |
缴费方式 |
|
保险期间 |
自烟草移栽大田成活起至保险单约定的有效烟叶采收完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日期为准。 |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因冰雹、暴风、暴雨、洪水直接造成保险单约定的烟株有效叶片的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烟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烟草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烟草部门的要求和规范标准;
二、生长正常。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当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烟草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或重复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冰雹、暴风、暴雨、洪水直接造成保险单约定的烟株有效叶片的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保险单约定的烟株有效叶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烟草或改种其它作物;
二、被保险人管理不善;
三、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原因。
保险期间
第五条 保险期间自烟草移栽大田成活起至保险单约定的有效烟叶采收完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日期为准。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投保亩数
保险烟草每亩的保险金额根据当地上年度烟草种植的物化成本确定,最高以物化成本为限。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烟草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同时,投保人对已知可能对保险标的产生损失的因素应事前主动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烟草、农业、科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科技人员指导,积极做好保险烟草的科学栽培、田间管理及防灾防损工作,使烟草处于安全状态。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拒绝赔偿。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保险人,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损失程度。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保险烟草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下列约定计算赔偿:
一、定损方法
( 一 ) 受损面积:根据损失时原始记录和损失清单,适时采取随机抽样或实际丈量的办法确定。
( 二 ) 损失程度:根据保险烟田灾害情况、受损面积大小,随机选择若干个抽样点,按实际抽样点受损烟株有效全损叶片总数与保险单约定的单株有效叶片基数和抽样点烟草总株数之积的比例计算确定。
二、赔偿计算
( 一 )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是指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造成保险烟草植株不能再恢复生长或失去生长价值的损失。
保险烟草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根据损失面积或损失株数和灾害发生当时烟草植株平均实际生长的有效烟叶片数与保险单约定的烟草单株有效叶片基数的比例,在保险单和批单约定的烟草有效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金额。 其赔款计算公式为:
当期单株平均有效叶片数
赔款 = 每亩保险金额× ---------------------------
保险单约定单株有效叶片基数×损失面积
保险烟草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在可重播的情况下,保险责任并不终止,但保险金额自动冲减;在不可重播的情况下,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 二 ) 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指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造成保险烟草植株一定程度损失,但烟草植株能够再恢复生长或具有部分生长价值的损失。
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根据损失面积或损失株数、损失程度,在保险单和批单约定的保险烟草有效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烟草发生部分损失经赔付后,保险责任并不终止。但部分损失累计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其赔款计算公式为:
赔款 = 每亩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损失程度
三、当保险烟草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时,按保险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当保险面积大于或等于实际种植面积时,按实际损失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四、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多次发生部分损失时,发生最新一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时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当期最高赔偿标准扣除以前各次赔偿金额后的余额,每次赔付后应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注明已赔偿金额,若多次赔偿金额累计达到当期最高赔偿标准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如果保险烟草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总损失中扣除。
第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保险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分户种植清单、损失清单和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的书面情况;必要时还应提供农业、气象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及技术鉴定。以集体方式统一投保的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可委托投保人代办申请赔偿事宜。
第十五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解约通知到达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提前 15 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