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
第一条 凡承包水域面积在 50 亩(含)以上、且执有养殖证的的淡水精养鱼规模养殖场,具备以下条件,均可投保本保险。具体要求如下:
(一)放养鱼苗规格、密度、各层鱼类比例、常年蓄水量、排灌设施等,均符合有关技术部门规定。
(二)水质正常,并有增氧、换水等设备。
(三)符合以上条件的,必须一次全部投保,并提供标明投保标的,养殖面积和座落方位的平面图。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的精养塘发生下列损失,保险人依据本保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遭受暴风暴雨、台风、龙卷风、洪水、雷击袭击造成供电设施损坏断电致使增氧机、水泵无法开启、发生泛塘而致在养鱼损失;
(二)保险的精养塘遭受前款灾害事故,而发生溃坎,漫坎,致使在养鱼发生逃逸的。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 ) 被保险人及其亲属或雇用人员的故意、违法行为。
(二 ) 属于非本保险责任列明灾害、或属于供电部门的停电、致使增氧机与水泵无法正常运转,而造成在养鱼泛塘的;
(三)哄抢、窃捞、投毒、塘水污染事件。
(四)防病治病施药过量,或过量投放饵料引起中毒死亡。
(五)防汛抢险、排渍排涝、防病治病所开支的一切费用。
(六)政府命令蓄洪、泄洪行为,所致在养鱼无法及时转移或售卖的损失。
(七)遭受保险事故以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及经过保险赔偿以后,超过保险金额或保险数量的损失。
(八)政府或司法机关实施的任何政府行为,执法行为所发生的损失。和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精养塘及其养殖设施,遇到保险责任以外的意外和管理不善,造成的任何损失。
保险期间
第五条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期限交清保费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期限为一个养殖期,自约定之日起至收获成鱼为止,一般为 5 个月,具体以保单载明日期为准。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最高可按下列办法约定:鱼塘每亩保险产量为 400 公斤,每公斤鱼苗成本为 5 元。保险金额的确定一般按约定产量投入成本的七成以内,可从以下三档选择:(一) 1400 元;(二) 2000 元;(三) 2500 元。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投保人投放鱼苗前,应认真做好鱼池的整修、清淤、消毒等工作。投放后,要切实加强饲养管理,经常巡查,发现池塘漫水渗漏、必须立即采取抢救措施。
(二)在签单起保时,必须一次交清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政府就水产生产与安全管理做出的各项规定,接受水产行政管理部门和保险人的检查及合理建议,及时做好防损防灾工作。
(四)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尽量缩小或减少损失,并在 24 小时之内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的书面情况,必要时应提供渔业、气象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五)投保时,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需对投保人基本规模实地查勘;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报案后,保险人或其理赔代理人须在二十四内赶赴现场查勘,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资料齐全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赔付。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付。
赔偿处理
第八条 保险有效期内,保险的精养塘发生保险责任第 1 款泛塘事故,保险人对每一次事故和在每一口塘的有效保险产量(保险产量-已赔付产量,下同)范围内;损失的鱼小于或等于保险产量按实际损失,高于保险产量按保险产量,均应当乘上第六条第一至二款约定的苗本单价,并扣除下列各项免赔事项计算保险赔偿。
(一)相对免赔率,以一口塘的全部养殖亩数计算,当其损失的鱼尸重分别小于或等于约定产量 20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绝对免赔率,一律为 30 %,即由被保险人自负损失金额的 30% 责任。
(三)残值,按鱼损失金额的 10 %计算。非保险责任与保险责任事故共同作用投保鱼,而合同双方又难以区分两者损失金额的,应根据本条 1 至 3 款的计算,再在 20-50 %的幅度内通过协商从保险赔款中扣除。赔款计算:赔款 = 鱼尸的损失重量 × 约定的苗本单价 × ( 1-30 %绝对免赔率) × ( 1-10 %残值) ×1 或( 1-20 % -50 %)
第九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的精养塘发生保险责任第二款溃坎事故,保险人按以下约定负责赔偿:
(一)如保险鱼溃逃至属于同一被保险人所有、承包和管理的塘,或溃坎程度(出险堤长占堤周长的比例)在 0.5 %以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对每一次事故,以每一口塘的全部有效保险金额为限,首先乘以出险的保险时段所对应的赔款百分比,其次乘以溃坎程度所对应的赔款百分比(如下),最后扣除 30% 绝对免赔额、按推定损失法计算保险赔偿:
1 、出险的保险时段所对应的赔款百分比:出险的保险时段第一个月第二个月第三个月第四个月第五个月赔付% 60 70 80 90 100
2 、溃坎程度所对应的赔款赔款百分比溃坎程度 0.5-1 % 1 %以上 -5 % 5 %以上赔付% 10 %以内 20 %以内 30 %以内
3 、赔款计算赔款=每亩有效保额 × 全部损失亩数 × 出险的保险时段对应的赔款百分比 × 溃坎程度对应的赔款百分比 × ( 1-30 %绝对免赔额)
第十条 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的精养塘发生保险责任第二款漫坎事故,保险人按以下约定负责赔偿:
(一)如保险鱼漫逃至属于同一被保险人所有、承包和管理的塘,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对每一次事故,以一口塘的全部有效保额为限,首先乘以出险时段对应的赔偿百分比,其次乘以从漫坎事故发生之时起至事故结束之时止,漫坎时段所对应的赔款百分比,最后扣除 30 %绝对免赔额,按推定损失法计算保险赔偿:
1 、出险的保险时段所对应的赔款百分比:出险的保险时段第一个月第二个月第三个月第四个月第五个月赔付% 60 7080 90 100
2 、漫坎时段所对应的赔款百分比漫坎时段 24 小时 24 小时以上至 48 小时 48 小时以上赔付% 10 %以内 20 %以内 30 %以内
3 、赔款计算赔款 = 每亩有效保额 × 全部损失亩数 × 出险的保险时段所对应的赔款百分比 × 漫坎时段所对应的赔款百分比 × ( 1-30% 绝对免赔额)。
第十一条 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的精养塘同时发生溃坎和漫坎事故,不重复计算保险赔偿,但可根据不同的计算结果,以最高一项金额赔偿给被保险人。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精养塘面积大于投保的面积,且又不能区分投保与不投保的亩数,保险人则按投保面积和实际精养塘面积的比例处理赔款。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出示保险单、保费收据、损失清单和保险人认为有必要的其它证明。
无赔款优待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办妥精养塘续保,并按约定付清首次应当交纳的保险费以后,保险人将以续保前的一张保单为单位:保险期限内无赔款发生,按该期自交保费的 20% 优待给被保险人。自交保费 = 保单实计保费 - 财政补贴保费
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淡水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