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有固定办公室的国家机关、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保险人 ) 投保安邦办公室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
第二条 安邦办公室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等构成。
保险范围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处于被保险场所,且投保人、被保险人具有合法利益的下列财产及费用(以下简称保险标的)承担保险责任:
(一)房屋及室内装潢;
(二)办公家具和非消耗性用品、用具;
(三)办公用电子电器和计算机设备;
(四)保险损失发生后的现场残骸清理费。
第四条 下列处于被保险场所的财产仅在经双方特别约定,确定并列明保险价值后,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一)被保险人雇员的个人财产;
(二)古董、工艺品。
第五条 下列各项财产不论是否处于被保险场所,均不得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
(一)手提电脑、掌上电脑、移动通讯工具、照相及摄像器材、手表;
(二)金银、珠宝及首饰;
(三)现金、现金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四)文件、账册、档案、图纸;
(五)机动车辆;
(六)动物、植物;
(七)室外财产。
保险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财产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风、暴雨、洪水、台风、飓风、龙卷风;
(三)自动喷淋系统故障、供热、供气管道或上、下水管道爆裂;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第三者的车辆或其他物体碰撞;
(五)外来的并且留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行为;
(六)第三者的恶意破坏行为,但不包括由此造成的电脑设备及其软件、资料的损失。第三者指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及其合伙人、董事、雇员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因发生上述保险事故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和支撑受损保险财产的费用,保险人在财产损失之外另行赔偿。但是每次事故该项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财产损失金额的 10% 。
第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或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出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地震、海啸;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暴动、动乱、内乱、骚乱;
(四)政府征用、没收、销毁、扣押;
(五)核反应、核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土地和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设计方、制造方、供货方或安装、调试方承担的损失或责任;
(八)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保险财产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九)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
(十)因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人为因素而导致计算机硬件设备损失及任何原因造成的计算机软件、数据损失;
(十一)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十二)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本保险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房屋、室内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二)办公家具和用具、办公用电子电器设备、电脑设备的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三)经特别约定保险价值的财产,其保险价值为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价值。
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由保险双方按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
第十三条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计收,保险费必须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查勘。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 10 日内支付赔款。
(四)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但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的通知书。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所知道的投保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不得有隐瞒重要事实、伪造单证、编造虚假事故进行索赔、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欺诈行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赔付的保险赔款。
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对于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经营规模、经营性质、经营地址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在 24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无法确定事故发生、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的责任以及保险人增加的勘验、检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二)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或其代表进行事故查勘;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或其代表进行事故查勘导致不能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四)事故涉及盗窃、抢劫或由恶意第三方所导致,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对可以追回的而未能追回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四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追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必要的账册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及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第二十六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损失,赔偿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
(三)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如果被替换或重置的受损部分有残余价值,则该价值应在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以后,在计算赔款时作相应扣除,残余的受损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四)若本合同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上述约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被保险人如需恢复其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八条 如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赔付后未申请恢复保险金额的,则保险财产的一次或多次赔款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按照本保险的相关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必要的单证,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如果未发生索赔的,被保险人可以书面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
(一)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保险费收据。
(二)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单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释义
1 、雷击:包括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直接雷击指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感应雷击指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电磁感应或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设备的损毁。
2 、暴风:指风速在 28.3 米 / 秒,即风力等级表中的 11 级风。本保险条款的暴风雪责任扩大至 8 级风,即风速在 17.2 米 / 秒以上即构成暴风责任。
3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
4 、洪水: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急倒灌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浸泡、冲散、冲毁等损失都属洪水责任。
5 、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 8 至 11 级或以上,即风速在 17.2 ~ 32.6 米 / 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6 、飓风:亦称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风力 12 级或以上,即风速在 32.6 米 / 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7 、龙卷风:是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 79 ~ 103 米 / 秒,极端最大风速一般在 100 米 / 秒以上。是否构成上述三种自然灾害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
8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9 、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所遭遇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并不可抗拒的突发性事件。
10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 × ( 1 -短期费率),不足月的日数按经过 1 个月计算。
附录一:保险年费率为 0.2 %各地分公司可以根据当地市场行情和风险状况,对上述费率在 30 %的范围内上下浮动。
附录二:短期费率表:(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保险期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个月)百分比( % )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