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6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 |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参加高尔夫运动时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下列各项责任、损失和费用在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按本条款规定进行赔偿: 1、第三者责任:被保险人因参加高尔夫球运动发生意外事故(包括球车事故),导致第三者(包括球场的雇员和财产)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球员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以及必要的诉讼及其他费用。但对于球员及其家属或受雇人(不包括球童)的身体伤害或死亡、或球员及其家属或受雇人(不包括球童)自用、租用、代人保管或管理的财物的损失,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2、衣物行李球具损失:被保险人的衣物行李及球具在参加高尔夫运动期间置存于球场指定的建筑物内的保管处所,因火灾、雷电或盗窃所致的损失。但对于球员的衣李因破旧、鼠咬、虫蛀、或固有瑕疵以及非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3、球杆断裂:被保险人的球杆在使用过程中破裂或折断导致的损失,此须提供断裂球杆照片及球场证明。但对于球员的球具因破旧或固有瑕疵以及非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4、球童特别费用:球童为被保险人服务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受伤后的医疗费用。 5、中暑:被保险人在运动过程中发生中暑后的急救及医疗费用。 6、一杆进洞费用:球员在参加高尔夫比赛中,由于“一杆进洞”后发生的费用。 二、责任免除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众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4、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5、被保险人违反球场安全规定引起的损失或责任; 6、伤害事故发生三个月后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7、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8、因台风、地震、冰雹、洪水等自然灾害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9、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0、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1、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定义 1、本保险单所载“参加高尔夫运动发生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在领有执照或正规的高尔夫父球场中练习过程或比赛高尔夫时所发生的意外事故。 2、本保险单所载“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是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内对一个人的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如在同一次意外事故内有多人伤亡,本公司对于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仅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负责赔偿。 3、本保险单所载“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在同一次意外事内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包括财产不能使用的损失。 4、本保险单所载“衣物行李”是指被保险人本人所穿戴或随带的衣物,但不包括手表、首饰等贵重物品及现金或其他有价证券。 5、本保险单所载“球具”是指被保险人本人所使用的球具。 6、本保险单所载“一杆进洞费用”是指在高尔夫比赛时,球员发生一杆进洞而支付的费用,本公司在本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此须被保险人提供球会颁发的证明或证书影印件,并有一个除随从外的目击证人(包括球童)。 四、赔偿处理 1、对于被保险人的衣物行李、球具及个人物品的损失,本公司有权选择对其进行相应修复或更换,但不负责由于海关或其他官方机构延迟、没收或扣押和使用导致的折旧所引起的损失;或选择根据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不论如何,以本保险单列明的该项赔偿限额为限。 2、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做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3、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应有关损失做出的付款或赔款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4、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5、被保险人的索赔时效,自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6、对于人身伤亡的索赔,被保险人须提供市(县)级或以上医院的证明。 7、对于人身伤亡事故产生的球场(俱乐部)雇员的医疗费用,本保险仅负责对超出当地社会保险应付部分在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按条款赔偿。 五、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及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3、被保险人应遵守球场有关安全制度,尽力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5、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6、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六、总则 1、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2、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3、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4、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本保险如按每次消费计收保险费,任何一方不能注销保险单。 5、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 6、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7、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8、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如选择仲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达成仲裁协议;如选择诉讼,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