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奶牛保险基本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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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 农业保险 | |||
所属公司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
缴费方式 | ||||
保险期间 | 一年 | |||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在分娩过程中,因胎儿不能顺利娩出,造成子宫破裂或穿孔大出血; (二)产后 72 小时以内因患产后瘫痪或产后败血症,经积极治疗但仍无效的; (三)火灾、雷击、爆炸、淹溺、野兽伤害、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或固定物体倒塌; (四)洪水、冰雹、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 |
第一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奶牛,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无疾病,有正常产奶能力,有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健康检疫证明,按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经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验体合格;
(二)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内;
(三)畜龄在 2.5-7 周岁之间;
(四)奶牛品种已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
被保险人应将符合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在分娩过程中,因胎儿不能顺利娩出,造成子宫破裂或穿孔大出血;
(二)产后 72 小时以内因患产后瘫痪或产后败血症,经积极治疗但仍无效的;
(三)火灾、雷击、爆炸、淹溺、野兽伤害、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或固定物体倒塌;
(四)洪水、冰雹、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
责任免除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其饲养人员的违法、故意、重大过失行为;
(二)冻、饿、中暑、中毒、互斗、走失、被盗;
(三)第二条第(三)、(四)款列明原因外造成的摔跌和电击;
(四)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五)在观察期内患保险责任中所列疾病;
(六)年老体弱、无繁殖能力、产奶量低,患疾病属于更新淘汰和屠宰的;
(七)患伤病不及时医治、不认真饲养管理,以致加重病情造成死亡的;
(八)保险奶牛没有配有保险人指定的耳标进行标识。
第四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的损失;
(三)为救治保险奶牛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
第六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起止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 从保险单生效日起五日内为疾病观察期。被保险奶牛在观察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退还保险费。检验合格的奶牛,续保时可免除观察期。
第八条 保险奶牛在保险期限内部分或全部出售、转让、调离保险单中约定的饲养地点,则该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当地市场奶牛价格的五至七成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被保险人自保三成至五成。保险金额和保险成数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数字为准。
第十条 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保险人约定的费率标准计收。
第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奶牛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时解除。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的交费期限支付保险费。除本保险人同意延期交付外,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事故本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对奶牛饲养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及时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工作,做好配种、妊娠等生产记录。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被保险奶牛的耳标,不得涂改、毁坏、撕损,若发现掉落、裂损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指定有关部门进行更换。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承保条件的奶牛数量有新的增加时,应补交相应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奶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积极救治,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立即通知保险人及畜牧兽医部门协助查勘;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保险奶牛。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约定的任何一条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并从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保险奶牛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死亡后,尸体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死亡奶牛的变价收入的保险成数后赔偿,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如果奶牛的保险金额高于当时的市场实际价格,
赔偿金额 = 市场价格 - 变价收入×保险成数;
(二)如果奶牛的保险金额低于当时的市场实际价格,
赔偿金额 = 保险金额 - 变价收入×保险成数。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配妊证明或生产证明、事故证明书(两位具有 政府畜牧兽医部门 颁发行医资格证书的兽医师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疗记录、死亡证明,气象、消防部门的证明)。
第二十条 保险奶牛发生部分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数量、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一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本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保险单上注明: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