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井工程特殊条款
来源:中国商业保险网
日期:2009-03-18 00:00:00.0
兹经双方同意,钻井工程的责任范围将限制在下列风险引的损失: (一)地震、火山爆发、海啸; (二)暴风雨、龙卷风、洪水、滑坡; (三)井喷或形成坑状; (四)火灾、爆炸; (五)自涌水流; (六)实践中无法克服的泥浆损失; (七)实践中无法克服的洞孔塌方或由于异常,或页岩膨胀导致洞壁塌方。 本公司的赔偿以导致弃井后果的上述风险出现时已发生的钻井费用(含材料)为限。 被保险人应承担以下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 特别除外条件:本公司不负责赔偿钻机及钻井设备的损失(钻井商可为此安排其它特殊的保险)、各种打捞费用以及为恢复钻井状态而进行修正、研究检修(包括酸处理、断面也除等促进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免赔额: ___________ ,或损失金额的 20 %,以高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