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平安现金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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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 特殊风险 | |||
所属公司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承保被保险人存放在营业处所的现金和被保险人授权的雇员在营业时间内押送的在营业处所、银行、客户处所、邮局之间用汽车直接运送的现金 | |||
缴费方式 | ||||
保险期间 | ||||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现金的损失,本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火灾、雷电、爆炸; (2)风暴、飓风、台风、旋风、洪水、海啸、雹暴、滑坡、地震、火山爆发、地陷、地火; (3)飞机坠毁和飞机部件坠落; (4)抢劫或入宅抢劫。 |
第一条 本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存放在营业处所的现金和被保险人授权的雇员在营业时间内押送的在营业处所、银行、客户处所、邮局之间用汽车直接运送的现金。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现金的损失,本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火灾、雷电、爆炸;
(2)风暴、飓风、台风、旋风、洪水、海啸、雹暴、滑坡、地震、火山爆发、地陷、地火;
(3)飞机坠毁和飞机部件坠落;
(4)抢劫或入宅抢劫。
责任免除
第三条 本公司不负责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现金的损失:
(1)被保险人的雇员,被保险人的同住人或家庭成员或业务员的不诚实;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实际过失;
(3)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及民众骚动;
(4)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5)任何种类的间接或后果损失以及承保范围规定以外的任何原因。
赔偿处理
第四条 被保险人一经发现引起本保险项下索赔的任何损失,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当地公安局及本公司,说明有关损失的情况,及发现损失的办法,并应在发现损失后七天内送交本公司一份详细损失清单。被保险人应允许本公司授权的代表检查营业处所,并应提供证实索赔所合理需要的所有说明和证据。
第五条 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发现和惩罚罪犯,追查及找回丢失的现金,并补偿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赔付或须负责赔付的有关金额。无论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存在任何异议,本公司可以在任何时候自己交付费用,使用认为合理的措施追回丢失的或按照推测已经丢失的并由本保险承保的现金。为此目的,被保险人应在本公司需要时,给予所有的说明和合理的协助。
第六条 作为任何赔付的一项条件,可以需要被保险人签署一份权益转让书,给予本公司对已赔付的现金的有效法律权益。任何赔付后追回的金额均应为本公司的财产,但其金额以本公司赔付的为限。
第七条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总保险金额,分项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
第八条 任何一年内对损失所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应从总保险金额中减除,使在任何一年中本公司应赔付的金额不超过附表所列的总保险金额。但本公司可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在其缴付按已赔付的损失金额计算的附加保险费后,恢复总保险金额。
第九条 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另有承保同样损失责任的任何性质的保险(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投保),本公司对这项损失仅负责赔付应付金额的比例部分。
第十条 除被保险人外,任何人都无权向本公司提出要求。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权益转让不受约束,除非本公司对此声明保险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如果被保险人填写的投保单有任何方面的不真实,或投保单内对影响承保危险的任何重大事实作错误叙述或予以遗漏,或本保险或其任何续保是通过错误的陈述、伪报或隐瞒取得的,或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有欺诈,作为索赔根据的申报或陈述有虚假,则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本保险单应予失效。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并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正当的防止损失建议,给予认真的考虑并付诸实施。如果被保险人拒绝采用本公司提出的这类建议,本公司有权拒绝赔付由此引起的任何索赔。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现金数额有任何变更或风险增大,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照予批改保险单。如被保险人未予照办,本公司对由于这种现金数额变更或风险增大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存放保险柜的金库必须具备适当的防盗保卫制度。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保险柜必须符合特殊设计的技术标准。在非营业期间,保险柜必须上锁。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保险柜的所有钥匙和备用钥匙必须由两人保管。除非常必要外,在晚上或其他非营业期间均应取走。在营业期间,所使用的钥匙应放在隐蔽处。
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 本保险单可在任何时候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终止,也可由本公司在任何时候提前十五天通知,注销保险单。在前一种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已生效时期按短期费率计算,保留一笔保险费,在后一种情况下,这项保险费将按日计算。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在本保险单项下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后无法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仲裁或法院解决。除非另有协议,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所在地进行。
第十九条 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负责赔偿从发生损失时起十二个月以后的任何损失,除非索赔尚在法院审查或仲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