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9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 |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商业银行申请商品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个人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借款个人。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用银行抵押贷款购置的房屋。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和其他室内财产,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财产范围。 第三条 本保险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和还贷保证保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财产损失保险: (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项费用以财产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 还贷保证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由保险人按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偿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4、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自身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5、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6、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7、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8、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9、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险人不承担还贷保证保险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6、被保险人的疾病; 7、被保险人的自杀、自伤、饮酒过度、滥用药物、违法犯罪行为; 8、《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利息、罚息及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 第八条 本保险的财产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余额确定。 第九条 还贷保证保险责任项下的赔偿限额以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余额为限。 保险期限 第十条 保险期限为自《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按照《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规定清偿全部贷款余额之日24时止。 保险费 第十一条 趸缴保险费=贷款本金/10000×贷款年限相对应的每万元贷款趸缴保险费,见费率表 各保险年度年缴保险费=各保险年度期初贷款本金余额×1‰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时,投保人应就保险财产和有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各项规定,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 第十五条 保险单所载明的内容如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六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十七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以上约定的各项义务之一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被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本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财产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九条 发生还贷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死亡证明或由保险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贷款余额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 第二十条 保险人接受索赔申请后,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调查审核,按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1、财产损失保险项下的赔款可以直接赔付给贷款银行; 2、还贷保证保险责任项下的赔款,应由保险人一次性直接赔付给贷款银行。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1、实际损失等于或高于财产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偿; 2、实际损失小于财产保险金额,保险人只赔偿用于使受损保险财产恢复到原来状态的修理或重置费用,该项费用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二条 抵押商品住房购置价中含附属设施和其它室内财产的,其损失计算以销售合同中列明的数量、品牌、规格为准,购置价中所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若发生变更,保险人在赔偿时以销售合同中列明的数量、品牌、规格的价值为限。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财产若遭受部分损失,经赔偿后,应自出险之日起相应扣减有效财产保险金额,下一个保险年度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保险财产若遭受全部损失,经赔偿后,保险合同自行终止。发生第五条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余额的全部还贷责任后,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本条款第五条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的事故时,保险人按下列标准承担还贷保证保险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在通知保险人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根据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可以按照本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追偿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六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及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存在重复保险时,保险人仅承担按比例分摊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请求索赔的权利,自索赔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义务或在索赔时隐瞒重大事实或有欺诈行为时,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提前清偿《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余额、保险责任自然终止,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单、贷款银行还贷证明等有关单证,向保险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申请。 第三十条 当保险合同解除时,如果是趸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如果是年缴保险费的,该年度的保险费不予退还。应退保险费为被保险人实缴保险费扣除与保险人实际承保期限相对应费率所确定保险费后的余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保险费=实缴保险费-贷款本金/10000×贷款年限相对应的每万元贷款趸缴保险费 注:实际承保期限除整年度外,不足半年的部分,不计收保险费;超过半年的,按整年度计收保险费。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三条 定义: 意外伤害:是指由于外来的、明显的、不可预料的、突然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 伤残:本条款所指的“伤残”是指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由保险公司指定的伤残鉴定部门鉴定的,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一至八级伤残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