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断乳后健康生猪按照以下规定附加生猪传染病保险。
一、被保险的生猪因口蹄疫、猪传染性水疱病、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猪喘气而造成死亡,本公司负责部偿。
二、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饲养人员以及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
2 、在观察期内,生猪因上述传染病所致死亡。
3 、不按防疫要求或拒绝防疫所致死亡。
4 、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疾病所致生猪死亡。
三、新保猪场签单日后二十天为观察期,保险生效从观察期满次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二十四时止。在保险期限内,新购进猪只设观察期二十天;在保险期内,育肥猪生长到八十公斤,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四、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死亡生猪不得擅自处理,保险人查勘后,被保险人对病尸要掩埋、焚烧、高温处理,对畜舍要进行彻底消毒。
五、每栋圈舍饲养规模在 100 只以下的被保险生猪,因保险责任所致一次事故 ( 七天内 ) 死亡超过 2 只,经保险人查核实后,桉实际死亡只数赔偿。每栋圈舍饲养规模在 100 只以上 ( 含 100 只 ) ,因保险责任所致一次事故 ( 七天内 ) 死亡超过 4 只,经保险人查勘核实后,按实际死亡只数赔偿。但最多以保额为限;后备种猪的赔付办法与育肥猪相同;种猪按保额赔付,若保额高于出险时保险种猪实际价值时,则以实际价值为限。
六、被保险生猪因患传染病由政府捕杀掩埋,不扣残值,但有关部门给予的补助金和实际工业利用残值应从赔款中扣除。
保险费率:按当地保险公司制定的费率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