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温室园艺作物种植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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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 农业保险 | |||
所属公司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符合条件的温室内园艺作物、温室 | |||
缴费方式 | ||||
保险期间 | 保险期间根据不同温室使用季节确定,最长保险期间为一年 | |||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火灾; 雹灾。 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因上述火灾发生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
第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温室内园艺作物、温室,均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
(一)温室内园艺作物
1.由被保险人合法经营、种植和管理的园艺作物;
2.符合种植技术规范要求,有一定种植规模且生长正常的普通园艺作物;
3.已在当地种植两年以上的园艺作物品种。
(二)温室符合建造技术要求,使用正常。
第二条 名贵园艺作物,生长条件有特殊要求或新近引种的园艺作物,经保险合同双方书面确定并列明保险价值后,可列入本保险标的范围。
投保人应将符合条件的园艺作物和温室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火灾;
雹灾。
第四条 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因上述火灾发生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恐怖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 国家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
• 修建违反设计、施工规范的不合格温室。
第六条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
第七条 保险期间根据不同温室使用季节确定,最长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间起讫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八条 园艺作物保险金额以亩(或盆、株)为单位,按生产成本确定。具体生产成本、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 承保多季园艺作物的保险金额分季确定。具体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条 温室每亩保险金额,按其主要材料及附属设备分项确定。新投入使用的材料和设备,按承保时当地市场价格确定,旧材料和设备,根据本条款所附折旧率参照表,按市场价格扣除相应已使用年限的折旧额后确定。按折旧率参照表已全部折旧完,但仍有使用价值的材料和设备,双方按实际价值估价确定。
第十一条 名贵园艺作物保险金额另行约定。
第十二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约定的费率标准计收,承保多季的按季收取。单季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单季保险费 = 每亩保险金额(元 / 亩)×费率( % )×保险面积(亩)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时解除。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如期交付保险费。除本保险人同意延期交付外,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重要事项发生变动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按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要求,积极做好田间管理。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防灾防损以及防火安全等工作。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提出合理防灾防损建议,被保险人应遵守保险人的防灾防损建议。
第十八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第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约定的任何一条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保险不负责赔偿。在上述情况下,保险人有权从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之时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保险温室及室内园艺作物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造成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照下列办法赔偿:
一、园艺作物
(一)收获性园艺作物(含收获性观赏作物)
根据园艺作物不同生长期的单位面积赔偿标准、受损面积和受损程度计算赔款:
赔款金额 = 当期单位面积赔偿标准×受损面积×(损失程度 - 绝对免赔率 10% )
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数量(或损失产量)
损失程度 = —————————————————
平均单位面积种植数量(或正常产量)
每季收获性园艺作物
(二)观赏性园艺作物
全损按受损当期已投入成本赔偿,部分损失按受损作物能够出售的市价与约定成本的差额赔偿。
(三)保险园艺作物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当季内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部分损失经赔偿后,当季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注明。若出险后累计赔偿金额达到季保险金额当季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四)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五)对于分阶段收获的园艺作物,在计算赔款时扣除已收获的部分。
二、温室
(一)全部损失
如果出险财产在出险时的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出险时该项目的实际价值,按其实际价值赔偿。如果出险时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该项目的实际价值,按出险时的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如果出险财产在出险时的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出险时该项目的实际价值,按实际损失程度赔偿。如果出险时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该项目的实际价值,根据损失程度按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三)本条款温室保险部分所称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按以下方式确定。
承保时为旧材料和设备,并按本条款所附折旧率参照表确定保险金额的、或者承保时由双方估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材料和设备,其实际价值为承保时的保险金额。
(四)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赔偿损失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以批单的方式批改本保险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被保险人要求之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三、发生火灾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四、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每次事故不论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均按损失程度扣除绝对免赔率:温室为 5% ,室内园艺作物为 10% 。
五、不论发生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当保险面积小于实际面积,且无法区分未保险面积时,按保险面积与实际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当保险面积大于实际面积时,按实际损失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及分户清单、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和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的书面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必要时还应提供农业、气象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及技术鉴定。以集体方式统一投保的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可委托投保人代办申请赔偿事宜。
第二十二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追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本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其他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保险单上注明: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