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
第一条 下列橡胶树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橡胶树;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橡胶树;
(三)代他人管理的橡胶树。
第二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生长及管理正常的定植满二年以上的橡胶树全部向保险人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 下列橡胶树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定植二周年以下的橡胶树;
(二)经济作物种植区内间种的橡胶树;
(三)路边、沟渠边等不规则地上种的橡胶树。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橡胶树因遭受 10 分钟平均最大风速 ≥17.2 米 / 秒的热带风暴或台风直接袭击 , 导致橡胶树主干折断或 1/3 以上的分枝折断,或主干与地面呈 35 度角以下严重倒伏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气象证明资料一律以保险标的所在地县以上国家气象部门设在县城的气象观测台站的实测结果,并报上级(市、省)气象部门备存的数字为准(风力等级出现争议时以上级气象部门认定的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保险单约定的橡胶树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橡胶树或改种其它作物;
(三)政府行为所致损失;
(四)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保险期限
第六条 保险期限自约定起保日的零时起到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险金额
第七条 橡胶树保险金额根据当地种植的物化成本的一定比例协商确定,分为未开割和已开割橡胶树二种保险金额,最高以物化成本为限(以保单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照保险人规定的费率标准计收。
第九条 本保险业务在有效期内不办理退保、退费。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清保险费。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橡胶树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当按实际种植面积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条件的橡胶树。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橡胶树要做好栽培管理工作,加强防灾防损,接受并实施保险人提出的合理建议。
第十三条 出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迅速采取抢救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同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以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查勘事故现场,并在查勘笔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橡胶树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橡胶树遭受其它原因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第十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保险橡胶树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出申请赔偿,并提供保险单、保费收据、损失清单,以及县以上气象部门出具的真实、合法的实测气象证明,经保险人查勘核实后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以集体方式统一投保的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可委托投保人代办申请赔偿事宜。
第十八条 保险橡胶树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县以上气象部门测定的热带风暴或台风的平均风力及阵风等级为依据,按本条款所附的 《 橡胶树风灾损失定额赔付基本表 》 规定的赔付标准计赔。
第十九条 保险期限内发生多次保险责任事故时,保险人只对其中高风力的二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一次事故按 《 橡胶树风灾损失定额赔付基本表 》 规定的赔付标准的 100% 计赔;
第二次事故按 《 橡胶树风灾损失定额赔付基本表 》 规定的赔付标准的 40% 计赔。
第二十条 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一条 出险时被保险人实际种植橡胶数量少于保险数量,按实际种植数量计赔;实际种植数量大于保险数量,其损失按保险数量占实际种植数量的比例赔付。
第二十二条 发生部分损失的赔付后,保险人应按核定损失金额冲减橡胶树保险的总保险金额。保险人在赔偿后,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 当热带风暴、台风在太平洋海面形成至登陆消失止为热带风暴、台风警报期,在警报期投保签单的橡胶树,保险人不负当次热带风暴、台风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警报期的确定以省气象部门或中央电视台播送的天气预报的起止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超过三个月不领赔款者,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虚报出险原因,或者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骗取赔款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和追回被骗取的赔款。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并在合同中约定: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仲裁机构名称,必须在保单特别约定中写明)。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橡胶树风灾损失定额赔付基本表
单位:元平均
风力 8 级 9 级 10 级 11 级 12 级阵风
金额类别9 级 10 级 11 级以上 10 级 11 级 12 级 11 级 12 级 12 级
开割树 0 . 25 0 . 26 0 . 29 0 . 40 0 . 44 0 . 48 0 . 520 . 60 0 . 96 1 . 36
未开割树 0 . 11 0 . 12 0 . 13 0 . 18 0 . 20 0 . 22 0 . 23 0 . 26 0 . 44 0 . 62
注:基本表是按开割橡胶树每株保险金额 10 元、未开割橡胶树每株保险金额 5 元为基本单位来计算赔付标准而编制的。因此,保险金额变动时,要根据保额变动比例相应调整表中的赔付标准。例如:开割橡胶树每株保险金额 15 元,其赔付标准应为基本表的 1.5 倍。费率规章湛江、茂名市的保险费率为 5% 以上(注:我省其他地区基本上没有种植橡胶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