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目的
为了使农民个人和集体,以及国营农牧场耕种的粮食作物,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能得到经济补偿,以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发展,安定生活,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 责任范围
被保险粮食作物因下列原因致使产量低于保险产量的,本公司按本规定第八条负责赔偿;
( 一 ) 冰雹、八级以上大风造成粮食作物倒伏,茎杆折断、叶片毁坏、籽粒脱落或死亡。
( 二 ) 暴雨、洪水形成内涝、致使粮食作物倒伏、淹没、不能正常成熟或死亡。
第三条 除外责任
被保险粮食作物因下列原因致使产量低于保险产时,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
( 一 ) 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许可,盲目采用新技术、新品种或管理措施失误;
( 二 ) 政府指令行洪蓄洪,洪水冲毁、淹没麦田;
( 三 ) 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造成江河、水库坝堤裂口、洪水冲毁、淹没麦田;
( 四 ) 干旱及病虫害的危害。
第四条 保险期限
本保险的有效期限从粮食作物出苗开始,至粮食作物成熟收割离开麦田止。即:从保险单约定的起保次日起,至保险粮食作物收获完毕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当地正常年景的粮食平均单位面积产量的四至六成和平均收购价格计算确定。或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商量确定。
第六条 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以各县确定的保险费率收取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义务
( 一 ) 必须将符合承保条件的粮食作物以乡为单位按实际种植面积全部投保,一次缴清保险费。
( 二 ) 严格遵照当地小麦栽培技术要求,加强麦田管理,做好防灾工作。
( 三 ) 被保险粮食作物遭受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立即通知本公司。同时应接受本公司提出的建议,采取合理措施进行抢救,并配合本公司查勘定损。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公司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
第八条 赔偿规定
( 一 ) 计赔单位
本保险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 ( 有集体投保分户清单的,指该清单上的列明的各户 ) 为单位,计算赔款额,进行赔付。
( 二 ) 测产规定
1 、被保险粮作物无论全部遭受或局部遭灾,本保险均以计赔单位的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为测产范围,进行测产定损。
若被保险人投保麦田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本公司先将未投保面积从受灾面积中剔除后,进行测产。
2 、对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造成的减产损失,本公司计算赔偿时,将其从总减产量中剔除。
( 三 ) 赔偿办法: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粮食物作遭受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本保险根据不同灾情按下列规定赔偿:
1 、全部粮食作物绝产,按受灾当时的小麦、青稞生长时期,实行不同的最高赔偿标准 ( 如下表 ) :
赔款计算公式: 赔款额 = 投保面积 × 单位面积赔偿标准
绝产标准:成块连片粮食作物 95% 以上的作物植株, (1) 在抽穗期及抽穗期以前的生育期内遭灾后根部分及蘖节死亡,不能重新分蘖, (2) 在抽穗期以后到乳熟期遭灾后所茎杆及麦穗折断, (3) 在乳熟期以后到成熟收割前遭灾后全部麦穗籽粒脱落,发芽或腐烂、颗粒无收。
绝产麦田损失经赔付后,本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 、公有部分粮食作物绝产,或粮食作物受灾后还具有重新恢复的能力,经被保险人妥善管理仍可获得一定收成,本公司先将受灾面积、灾情记录在案。在粮食作物收获前夕,本公司会同被保险人共同测定小麦收获总产量,按下列公式计算赔款额: 赔款额 =( 保险产量 × 投保面积-被保险人粮食作物总产量-被保险管理不善造成的减产量 )× 粮食作物保险约订价格计算臬结果出现零和负数,即不发生赔款。
3 、被保险人粮食作物投保面积大于实际种植面积时,本保险按实际面积计算赔款额;投保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只时,本保险按投保面积计算赔款额。
第六条 索赔事项
( 一 ) 被保险人索赔时,须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等单证,必要时提供当地气象部门的气象灾害证明。以集体方式统一投保的被保险人,可委托投保人代办索赔事宜。
( 二 ) 被保险人从本公司通知领取赔款之日起半年内不领取应的赔款,本公司视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 三 ) 被保险人索赔时与本公司发生争执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保险合同签定地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