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生效
当本利益保障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的编号载明于承保表上,及本公司收到承保表上所规定的保险费后,本条款开始生效,保险合同中的基本条款适用于本条款。第二条 保险期间
本条款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人按期续保且与主险保费一并交付,本条款持续有效。保险合同中基本条款的宽限期间条款也适用于本条款。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条款续保的权利。本公司如终止本条款续保,须于条款的保险期满前三十日内书面通知投保人。终止本条款的效力不影响本公司对其终止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的给付。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条款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条款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患病(按期续保不受此限),并自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 《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 列明的第一级身体残疾项目之一时,本公司按本条款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残疾时,本公司根据 《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 ,按保险金额与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一项以上残疾程度的,本公司合并给付保险金,但不同残疾程度属于同一器官部位的,本公司仅给付严重项目的保险金。
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条款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患病、流产、分娩;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 AIDS )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 身故;
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9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期间;
12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患有的疾病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生理缺陷或残疾的治疗及康复。
第五条 保险费与职业变更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职业变更后,投保人或被保险金人应在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1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风险级别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退还职业危险程度降低部分的未满期保险费。
2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风险级别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退还职业危险程度降低部分的未满期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依前述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意外伤害的,本公司按已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折算其保险金额后给付。
3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不在本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本条款终止。
4 、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标准,但须于本条款的保险期满前三十日内书面通知投保人。如投保人不同意调整保险费率而拒绝交付保险费时,本公司有权终止本条款的续保。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而住院治疗,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凭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期保险费交费凭证、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及住院、出院证明文件,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生活津贴。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及上述证明文件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保险金给付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生活津贴通知书。
申请人申请给付出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予以复查。 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生活津贴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七条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条款效力终止。
1 、主险失效、满期、终止或解除;
2 、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
3 、本条款的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付;
4 、经投保人申请取消本条款;
5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条款的保险金额。
本条款效力终止时,如本条款当年度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情事,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当年度未满期保险费;如本条款当年度发生过程保险金给情事,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状况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