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信诚“伴你童行”两全保险(分红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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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 少儿保险 | |||
所属公司 |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60日至12周岁 | |||
缴费方式 |
年交至15周岁 | |||
保险期间 | 保至25周岁 | |||
保险责任 | 在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生存保险金① 高等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每年将按主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高等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0、21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每年将按主合同保险金额的15%给付高等教育保险金。② 创业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将按主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创业保险金。③ 发展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将按主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发展保险金。(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是,若被保险人在满60天至2周岁期间发生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比例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给付金额占保险金额的百分比满60天但不足1周岁 30%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 60% | |||
综合事项 | 红利事项: 您的保单在有效期内可享有现金分红,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现金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有现金红利分配,我们将于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派发,您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领取: a)储存生息:红利留存在我们公司,每年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我们在每月第一个营业日确定该利率; b)抵缴保险费:红利留存在我们公司,用于抵缴保险费,如果有余额将按储存生息的办法计算; c)现金领取。如果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的方式,我们将按储存生息方式办理。如果您终止本合同或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不派发当年度的现金红利。在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发展保险金或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若有已存放在我们公司的现金红利及利息,将一并给付。 | |||
产品特色 | 12岁以下儿童的专属商品 ■专为出生60天至12岁的小朋友所设计,提供专属保障。 限期缴费 满期选择二选一 ■缴费至15岁,保障至25岁。期满可选择终止合同,或者把保单转换为当时可转换的保险。 现金给付 助您一臂之力 ■高等教育保险金给付一:当被保险人18、19周岁时,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现金。 ■高等教育保险金给付二:当被保险人20、21周岁时,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5%给付现金。 ■创业保险金:当被保险人22周岁时,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现金。 ■发展保险金:当被保险人25周岁时,公司按保险金额30%给付现金。 现金红利 回馈客户 ■从第一个保单年度开始,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实际红营状况确定现金红利分配方案,投保人可选择储存生息、现金领取或抵缴保险费的方式领取现金红利。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幸身故,公司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不足一周岁,身故保险金为当时保险金额的30%;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一周岁但不足两周岁,身故保险金为当时保险金额的60%。 附加险灵活搭配 保障更全面 24种少儿重疾保障,雪中送炭,减轻财务困扰,尽父母之责 ■重大疾病包括:严重胃肠炎、急性重症肝炎、血友病、慢性肾功能衰竭、严重哮喘、癌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等,详细内容请参阅合同条款。 少儿意外伤害保障 ■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不幸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时起七天后仍生存,且自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合同内不同等级的残疾程度,可获得相应的保险金给付。(注:残疾等级共分七个等级,给付比例由10%至100% ,详细内容请合同条款) ■烧烫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不幸遭遇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烧烫伤,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时七天后仍生存,且造成附表所列的残疾,可获得相应的保险给付。 全面医疗保障配搭 保障更周全合意 ■可选择附加住院津贴、手术津贴、意外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长期疾病保险。组成周全合意的综合保障计划。 |
保险合同的种类 1.1 您购买的保险合同是《信诚「伴你童行」两全保险(分红型)》,是提供身故保障、生存保险金利益、分红利益和其它利益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您可以选择我们当时有的、且可供选择的附加保险合同附加于主合同中,具体险种和保障利益以您的保险单所载为准。
投保年龄 1.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60天至12周岁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合同的构成 1.3 您与我们之间的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它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犹豫期(合同撤销权) 1.4 您收到本合同后,我们给予您10天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只需填写《撤销合同申请书》,连同保险合同及所有保险费发票原件,在本合同送达日的次日起10天内,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给我们,即可撤销该保险合同。本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0时起正式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且无息退还您所缴的保险费。
2 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障给付利益
保险金额 2.1 您的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如果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保险期间 2.2 主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保险责任 2.3 在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生存保险金① 高等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每年将按主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高等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0、21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每年将按主合同保险金额的15%给付高等教育保险金。② 创业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将按主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创业保险金。③ 发展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将按主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发展保险金。(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是,若被保险人在满60天至2周岁期间发生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比例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给付金额占保险金额的百分比满60天但不足1周岁 30%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 60%
除外责任 2.4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 (2) 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 (3)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如果本合同有现金价值或者未领取之现金红利,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和现金红利,保险责任终止;但发生以上第(2)或(3)款情况时,如果您没有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金受益人(我们的理赔金支付给谁) 2.5
(1)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是您本人,我们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您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指定一人或几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当您同时指定几个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您应确定受益份额和受益顺序。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中有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的,其受益份额由同一顺序的受益人按您已指定的受益份额比例分摊。如果您未确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如果您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都先于被保险人身故,该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同意,您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如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我们不负任何责任。
如何申请生存保险金? 2.6 申领生存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1) 保险合同正本;(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3) 您的身份证。
如何申请理赔? 2.7 申领身故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1) 理赔申请书;(2) 保险合同正本;(3)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复印件;(4)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5)医院、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书;(6)我们所需的其它与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身故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索赔申请人(见6.1条)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丧失。
理赔后 2.8 我们累计给付生存保险金的总和未达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如本合同在其有效期内,则仍然有效。
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或累积给付的生存保险金的总和达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后,本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3 分红利益
现金红利 3.1 您的保单在有效期内可享有现金分红,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现金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有现金红利分配,我们将于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派发,您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领取:
a)储存生息:红利留存在我们公司,每年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我们在每月第一个营业日确定该利率;
b)抵缴保险费:红利留存在我们公司,用于抵缴保险费,如果有余额将按储存生息的办法计算;
c)现金领取。如果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的方式,我们将按储存生息方式办理。如果您终止本合同或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不派发当年度的现金红利。在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发展保险金或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若有已存放在我们公司的现金红利及利息,将一并给付。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4.1 本合同缴费至被保险人年满1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您的保险单已载明合同缴纳保险费的期限和缴费方式。本合同保险单周年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险费到期日按保险单周年日计算。您须于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缴付保险费。您的保险单载明本合同缴费日和缴费方式。您须于下一缴费日向我们缴付保险费。如您的缴费方式不是按月缴付,我们将在您的保险费到期日之前给您寄送续期保险费通知书,但是,即使您未收到此通知书,您也须及时缴付保险费。
减少主合同保险金额 4.2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申请减少保险金额,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您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减少的部分视为终止合同。
增加附加合同、增加附加合同保险金额 4.3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申请增加附加合同或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条件如下:(1)该附加合同是我们当时有且可供选择的;(2) 该申请符合我们的核保及行政规定;(3) 您缴付相应增加的保险费;
取消附加合同、减少附加合同保险金额 4.4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申请取消附加合同或减少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保险单借款 4.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您的保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款。借款应在下一保单周年日前偿还,累计借款本息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因垫缴到期保险费时不受此限)。若您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未向我们偿还保险单借款及利息(见6.2条),则所有的利息将被加算到原借款金额中计算利息。在未全额偿还借款利息之前,您所偿还的借款应先偿还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如果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及利息超过或等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中止。合同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宽限期与合同效力的中止 4.6 如果您超过保险费到期日仍未缴付保险费,从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60日内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宽限期内,虽然您还没有缴付保险费,但您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但须先行扣除您欠缴的当期保险费。已超过宽限期但您仍未缴付保险费的,除非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另有约定,您的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当日24时起效力中止。合同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费的垫缴 4.7 如果您选择了该项利益,在您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本合同保险费时,而您的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本息之后的余额,足以垫缴到期保险费的(含附加合同),我们将按第4.5条保险单借款的方式自动借款给您,为您垫缴该项保险费。如果在垫缴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且付清欠款及利息,我们仍根据本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效力的恢复 4.8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您可自中止日起2年内依我们的规定向我们申请复效。
我们审核同意复效后将在本合同上批注。本合同自我们同意复效申请且您付清欠款及利息之日24时起复效,我们重新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没有在此期间申请恢复合同效力且付清欠款及利息,本合同在中止日后满2年之日自动终止。
减额缴清 4.9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您的保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减额缴清保险。用您的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一次性缴清主合同相应降低保险金额后的全部保险费。减额缴清后,您不必再缴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不得再办理有关保险金额的变更,并不享有申请终止合同、保险单借款、红利分配等权益,我们将退还您存放在我们公司的红利及利息。若我们曾对您的本合同有增加保险费或有部分不予承保的,您不能享受该项减额缴清保险利益。在您办理减额缴清保险时,必须同时办理终止所有附加合同,我们将按附加合同的条款规定退还未满期的保险费。
终止保险合同 4.10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终止合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之日24时终止。合同终止后,我们将退还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证险种转换 4.11 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至期满后30天内,您可向我们提出保险合同转换的申请,我们将不需审核被保险人当时的任何可保性证明,保证以主合同保险金额为限,将主合同转换为当时可转换的险种,新保险合同将以转换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保险费按转换日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准。若我们曾对您的本合同有增加保险费或有部分不予承保的,您不能享受该项保证险种转换利益。
欠款的偿还 4.12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办理终止保险合同、减额缴清保险、复效时,如您有欠缴的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所有的欠款和利息均需先行归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付款中扣除。
5 基本条款
保险责任的开始 5.1 保险合同自您提交投保书及其它投保文件并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我们审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后成立。我们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您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之日24时开始。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年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5.2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书上准确填写被保险人的出生年月日。如果发生错误则根据下列规定办理:(1)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投保年龄超过我们的保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无息退还您已缴的保险费。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自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超过2年才发现的,我们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并按本条第(2)、(3)款办理。(2)如果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我们将所有多缴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因此改变。如果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才发现并且错误发生在我们,我们将按原缴保险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保险金额。(3)如果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我们有权重新审核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和利息。如果已发生保险事故,且发生保险事故时您尚未补缴保险费,我们将按原缴保险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保险金额。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5.3 您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我们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如实说明,如有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依照终止保险合同条款退还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变更通讯地址 5.4 本合同的通讯地址变更时,您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如果您没有以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按所知的最后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保险责任的终止 5.5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2) 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第4.8条办理复效的; (3)本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后;(4) 被保险人身故后;(5) 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或其附加合同所列情况而终止。
保险事故的通知 5.6 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如果因为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需由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失踪处理 5.7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身故,我们以判决书所确定的身故日为准,按您的保险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能提供证明文件,足以证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的,我们将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为准,按保险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将该笔已经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一个月内归还我们,在失踪期间有应给付其它保险金的,我们将依约给付。
身体检查与验尸 5.8 如果您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我们有权要求解剖验尸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争议的处理 5.9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依法向本合同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 5.10 如我们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该份保险合同,我们将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特别约定。
适用币种 5.11 所有保险费的收取及保险金的支付均使用人民币。
6 名词释义
索赔申请人 6.1 保险金受益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利息 6.2 保险单借款、垫缴保险费、复效时补缴保险费的利息。该利息均按借款利率计算,借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0.5%为限,且以我们在每月第一个营业日调整借款利率为准。